董事及董事会制度《三》
发布日期:2013-07-01 17:20 来源:www.hkjsh.com
董事及董事会制度《三》
第五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总经理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做出书面说明。未经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 签署股权证书和签发董事会决议;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行使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授权的职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闭会期间,由董事长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出席会议的受托董事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董事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第四十九条第(四)、(五)和(十一)项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应有明确的回避制度规定,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应回避,也可以由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提出回避请求。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关联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关联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及决议形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备案归档。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又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仍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致使本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