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董事会制度《一》
发布日期:2013-06-18 15:26 来源:www.hkjsh.com
董事及董事会制度《一》
第三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十六条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董事。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本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本公司和股东的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二)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擅自披露本公
司商业秘密;
(三)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回扣、提成或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虚报冒领等侵占本公司的财产; (四) 不得挪用本公司资金;
(五)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公司交
易有关的佣金或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六) 不得将本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七) 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行的股东或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 没有经营性社会兼职,没有从事第二职业,家庭没有从事
和本公司相同行业的业务。
(九) 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恶意损害本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公司章程的制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公司所赋予的职权,以:
(一) 本公司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本公司经营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本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
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未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的发言不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