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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中国香港实施CRS不到30天了,这些问题你都了解了吗

发布日期:2018-06-29 14:12 来源:未知

     于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修订条例」),为中国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中国香港的金融机构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CRS,2018年9月中国香港与其他相关CRS伙伴国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第一次自动交换。
 
  到今天,离中国香港实施CRS只有26天时间了,这14个不可不知的问题你了解了吗?

  1,自动交换资料如何影响个人或实体?
  申报财务机构有责任申报由申报对象持有的财务账户。中国香港的纳税人如非任何中国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不会被申报。《税务条例》规定申报财务机构须应用尽职审查程序,向账户持有人收集所需资料和文件。为了识辨谁是申报对象,申报财务机构可要求账户持有人填写自我证明以核实其税务居民身分。而有关的自我证明将会由申报财务机构备存六年。

  2,我是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没有持有外国护照及只须在中国香港缴税。在开立新账户时,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就我的先前账户,我是否需要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根据《修订条例》所订明的尽职审查程序(该等程序是按国际标准的需要而订定的),就所有新账户而言,账户持有人须就其个人资料(包括税务居民身分)向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至于先前账户,财务机构须进行尽职审查,以识辨及核实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如有疑问,财务机构会向账户持有人要求提供自我证明。此外,财务机构可选择把新账户的尽职审查程序应用于先前账户。换言之,账户持有人可能需要就先前账户向相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自我证明。

  3,如果情况有所改变并影响了我的税务居民身分,该怎么办?
  如情况有所改变以致影响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或引致已提交的自我证明上的资料不正确,账户持有人应通知申报财务机构。一般而言,账户持有人需要在发生改变后三十天内,向有关申报财务机构提供一份已适当更新的自我证明。

  4,如何得知自己是否海外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个人或实体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有关人士身处之地或逗留于该地的时间(例如是否在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如属公司的情况,则根据有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地点或其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任何人士即使在某税务管辖区缴税(例如预扣税、消费税或资本增值税),并不会使该人士自动成为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5,我居于A国及在当地有全职工作,而我的配偶则在中国香港工作并且是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我们在中国香港的财务机构开立了一个联名账户。假如将来中国香港跟A国签订自动交换资料协议,中国香港的财务机构是否须就我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由税务局传送至A国的税务当局?
  假如你根据A国的法律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中国香港的财务机构会就你的财务账户资料向税务局申报,然后税务局会透过自动交换资料安排,把联名账户的资料(整体而不作分摊)传送至A国的税务机构。中国香港的财务机构并不须就你配偶的资料向税务局申报,因为你配偶并不是任何中国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

  6,我是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在中国香港居住和工作。我在B国购入自住物业,并于中国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账户。如B国成为中国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中国香港财务机构会否将我的财务账户资料提交税务局,作为传送至B国的税务当局之用?
  假如你根据B国法律不是当地的税务居民,你并不会纯粹因为在B国持有物业及须于当地缴交资本增值税而自动成为B国的税务居民。如有疑问,我们建议非中国香港税务居民应寻求法律意见。

  7,我是C国的税务居民,并为我的配偶的利益持有一个财务账户,而我的配偶并非C国税务居民。如C国成为中国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有关财务账户的资料会否提交予C国税务当局?
  不会。账户持有人应是账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你并非账户持有人,你的配偶才是账户持有人。由于你的配偶并非C国的税务居民,因此有关账户的资料不会与该国交换。只有作为有关财务账户的受益人(而非中介人),而该受益人为C国的税务居民,有关财务账户的资料才会与该国交换。

  8,假如我作为税务居民所属的税务管辖区是自动交换资料伙伴,我于中国香港的财务机构持有财务账户,什么资料会被交换?
  就个人资料而言,交换的资料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TIN)、出生日期及出生地点。至于财务账户资料,交换的资料包括账户编号、账户的年终结余或价值,以及相关年度的利息、股息及出售财务资产所得收益(视乎情况而定)的总款额。

  9,财务机构需要在甚么时候开始收集其客户的资料以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
  同中国《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规定。

  10,申报财务机构如何核实账户持有人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
  如果财务机构根据开立账户时收集的资料,包括根据目前的尽职审查或认识客户程序收集的文件,对自我证明内的资料进行合理测试并满意其结果,他们便可依赖其客户在自我证明内提供的资料。
  有关安排并不预期财务机构须为确定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分,而对有关税务法律作出独立的法律分析。

  11,若我是申报对象,我如何能知道我的财务账户内的甚么资料已由税务局传送给其他税务管辖区?我可否反对财务机构发送我的资料给税务局?
  《税务条例》旨在施加法律责任予财务机构,要求他们设立及应用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中国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居民作自动交换资料用途及搜集指定资料,提交给税务局。
  12,是否有财务机构或账户可获豁免申报?如有,他们的尽职审查及申报责任是否可完全获得豁免?

  某些会被用作逃税的风险较低的财务机构及账户,可获豁免申报。
  免申报财务机构没有任何尽职审查及申报的责任,而财务机构无须就豁除账户向税务局申报资料。

  13,对财务机构会施加什么罚则?
  《税务条例》所载的罚则,旨在发挥足够的阻吓作用,以确保自动交换资料安排在中国香港得以有效实施,但同时不会对财务机构及个人施加不相称的过重罚则。
  有关罚则有三个主要类别,针对违规、提交「不正确报表」及有意图作欺骗的情况。罚则水平(就首两类的一般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及就后一类的罚则为第三级罚款或第五级罚款(即50,000元)和监禁六个月或三年)参照了《税务条例》其他相类的罚则。

  14,个别账户持有人有可能被惩处吗?
  《修订条例》的重点是确保财务机构能够合规,因此就违反尽职审查的规定及出于欺骗的意图而提交不正确报表的罚则,是针对财务机构。
  至于个别账户持有人,如在提交自我证明予财务机构时,明知或罔顾实情地提交在要项上具误导性、虚假或不正确的资料,便属违法。罚则为第三级罚款(即10,000元)。此举是要确保我们在有效实施方面能符合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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