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3-06-25 10:43 来源:www.hkjsh.com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注册商标需要转让,应当提出转让申请。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申请办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A、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B、提供商标注册证/商标受理书复印件一份;
C、在《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或盖公章,一式两份;
D、相关转让材料。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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