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和中国香港都将开始实施CRS“共同申报准则”。
近相关此事的新闻频繁出现在各大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貌似对高资产人群的境外资产很有影响。那么,你知道CRS是什么吗?下面先来科普一下吧。
受到美国政府《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CTA)的启发,2014年7月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forAutomaticExchangeofFinancialInformationinTaxMatters,AEOI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AEOI标准包括《主管当局协议》(CompetentAuthorityAgreement,CAA)、《通用报告准则》(CommonReportingStandard,CRS)及其释义。
目前已有逾90个国家(地区)承诺积极落实推行CRS,当中逾50个国家(地区)承诺于2017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并于2016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流程。
中国承诺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账户开户程序,并于2018年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CRS是什么?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即“共同申报准则”。2014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即包含“共同申报准则”(CRS)。
CRS和之前的信息交换规定有什么区别?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CRS的运行机制什么样?
举例来说,中国和新加坡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某中国税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新加坡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新加坡相关政府部门,并与中国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海外资产的收入状况。
CRS覆盖哪些类型海外机构的帐户?
存款机构(DepositoryInstitution):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
托管机构(CustodialInstitution):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后文说明具体内容)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
投资实体(InvestmentEntity):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1、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2、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3、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如果某机构受其他CRS协议中规定的托管机构,存款机构,特定保险公司,上文所说的投资实体的管理,并且收入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交易,则该机构也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特定保险机构(SpecifiedInsuranceCompany)从事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的保险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一家投资机构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这类实体应当被分类成“被动非金融机构”(PassiveNFE)。这类机构与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关联时(例如在CRS参与国的银行持有账户),消极非金融机构会被要求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哪些类型的资产信息将被交换?
存款账户
托管账户
现金值保险合约
年金合约
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
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涵盖的范围?
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险或年金合约。
实物商品需要上报吗?
不动产的非债务性直接权益和具体的商品实物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所以不必上报。
CRS具体将如何落地呢?
比如一个居住在中国的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香港持有银行户口,那么开户银行将在其系统里将把这个帐户的税收居住地(国别)标识为中国大陆。因为帐户持有人不是中国香港本地税收居民,银行将定期将上面提到的应报资料汇报给中国香港税务局,并终交换给中国税务当局。
中国税收居民设立的海外公司的银行户口也将受影响吗?
是的,CRS有“穿透”政策。举个例子,如果中国税收居民张先生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BVI公司,该公司在新加坡一家银行拥有银行户口。该银行将把这个户口在两个维度分别处理:
1、公司层面这是一家BVI公司,银行需要将法人户口的税收居住地为BVI,信息通过中国香港税务局终传至BVI税收当局;
2、公司的实际受益人为中国税收居民,张先生的个人信息及户口信息也将通过新加坡税务当局终交换至中国税务当局。
CRS依据帐户持有人的什么地址审查?
确定信息是否需要交换取决于帐户持有人及受益人是哪国的税收居民。
税收居民是如何界定的?
税收居民不等同于国籍(护照)。每个国家对于自己国家的税收居民都有严格的界定。一般来说,长期定居在某个国家的外籍人士往往被视作该国的税收居民。
比如中国公民王小姐在澳大利亚定居,她在中国香港一家银行持有个人户口。她需要向银行提供其税收居住地的有关材料。如果银行认定王小姐为澳大利亚的税收居民,帐户资料将透过相关的报告系统终汇报给澳大利亚税务当局。
我国金融机构实施CRS的主要合规义务与时间表
2017年1月1日,完成对新客户开户流程的改造,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新开户客户,可以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其中的非居民账户。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净值(在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大于100万美金)存量个人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2018年6月30日前(预计),完成向国税总局的首次信息报送,并在以后年度每年定期向国税总局进行信息报送。2018年9月30日前,中国将与其他参与CRS的辖区完成首次辖区间的信息交换,以后年度也将每年定期进行辖区间的信息交换。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其余所有存量客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其中的非居民账户。
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在正式实施CRS后,一些投资者常用的离岸金融工具将作为信息而被申报。客户想通过离岸金融来达到隐匿资产、逃税、避税,将逐渐变的不可能。
但对于合法收入,按规纳税的好公民,信息透明化对我们不会有负面影响,您可放心进行您的境外资产配置。
但由2017年1月1日起,在境外配置资产可能需要填报更多的资料,以便CRS的实行。如果您怕麻烦的话,可以考虑在年底之前完成您的境外资产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