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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详情介绍

发布日期:2013-12-16 10:46 来源:www.hkjsh.com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8、税务行政复议。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办理税务登记须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凡属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纳税人都必须到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深圳特区二线内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除盐田区、南山区(含蛇口)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体诊所)在当地征管分局(所)办理税务登记外,其余一律集中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办理。
宝安、龙岗、大工业区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在所在地的征管分局(所)办理税务登记。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向登记部门提供以下表、证资料:
(1)、已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特殊行业(黄金制品业、金融业、停车场等)应提供行业经营许可证或批复原件、复印件。
凡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的,应在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时附送承包、租赁合同复印件及实际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批文复印件。
因合并、分立、改制而新设的企业应提供合并、分立、改制的有关资料。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卡)原件。
(6)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地产租赁合同或其他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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