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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利得税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3-06-25 09:37 来源:www.hkjsh.com

  按《中国香港法例》第112章,《税务条例》第14条,任何人士在中国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或业务),以每个课税年度计算,从该活动中,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减去可扣减支出,所得的净额,用中国香港利得税标准税率计算,每年必须向中国香港税务局报税,及每年交付中国香港利得税。

  中国香港利得税的纳税对象

  除非法例另有指定(例如第5条物业税,第8条薪俸税或者第88条慈善机构等的条例)之外,利得税课税对象不单是公司,也包括自然人的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其他法人或者社会团体等,只要是任何人士经营活动合符《税务条例》第14条的规定,都是利得税纳税人。

  中国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

  在中国香港,利得税的课税年度是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一般是跟该纳税人的会计年度一致的。 例如可以是:

  1、每年西历的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或者

  2、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一年的12月31日;又或者

  3、每年农历的正月初十至下一年的农历的正月初九都可以。

  在中国大陆,课税年度是每年西历的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中国香港利得税的申报

  在中国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润课税的基本因素。换言之,只有在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的利润才须在这里课税。可是,虽然地域概念的原则本身清晰明确,但在某些个案的实际应用上,仍然不时引起争议,成为税务局和执业人士之间争讼的项目,须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裁决。检密院在“恒生银行”案(3HKTC351)和“ 中国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3 HKTC 468)中的判决,确立了协助界定利润来源地的指引。近期检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决,再次确定其在上述两个案中订下的指引,并肯定了“作业验证法”是界定利润来源地的适当方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缴纳利得税的基本验证法 :

  1、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a、该名人士必须在中国香港经营行业、或业务;

  b、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中国香港所经营的行业、或业务;

  c、利润必须在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

  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

  2、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a、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并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b、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并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c、划分利润是否从中国香港抑或中国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d、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中国香港产生、部分在中国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e、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f、中国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并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中国香港产生或得自中国香港。不过要注意“中国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中国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可以赚取不须在中国香港课税的利润。”

  3、中国香港报税: 中国香港税务局规定每年必须报税一次, 政府按公司纯利润的17.5%征收利得税;公司不盈利不交税,新成立公司允许一年半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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